根据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条例,所称主动交代,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,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。根据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(一)项规定,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。所谓“坦白”,在织、案查程,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,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。所谓“如实”,是指既不缩小也不扩大,实事求是地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。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,既包括本人单独实施的违纪行为,也包括在共同违纪中参与实施的行为。根据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(二)项规定,在组织核实、立案审查过程中,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,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