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工作不负责任,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该如何追究责任?
党中央和上级的决策部署,大多数都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全局的重大事项,涉及党的事业发展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。如果因为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,导致上级的决策部署不能得到正确执行,必然会造成严重危害,甚至会破坏当地的政治生态,阻碍改革发展进程,影响地方和谐稳定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,必须要对失职失责的党员领导干部追究纪律责任。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发展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,习近平总书记在治国理政中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,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,是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发展经验的集中反映,体现了我们党对我国发展规律新认识的理论化制度化。党的十九大将贯彻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发展理念写入了党章,凸显了新发展理念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。全党必须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的发展理念上来,崇尚创新、注重协调、倡导绿色、厚植开放、推进共享。对不适应、不适合甚至违背新发展理念的认识加以调整,对不适应、不适合甚至违背新发展理念的行为坚决纠正,对不适应、不适合甚至违背新发展理念的做法彻底摒弃,真正把新发展理念内化于心、外化于行。否则,根据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,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,贯彻执行、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,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责任。贯彻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,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,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,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